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16日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推出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上线检验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目前在用私家车,只要是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即可按《意见》规定免检。但是,如果其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严禁“官办” 政府部门须与检验机构“脱钩” ●质监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 ●检验机构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及其检验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 ●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检验机构要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 ●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 ●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检,需提交申请表、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方便验车 年底前全国完成省内异地检验 ●所有新出厂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其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推广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等,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预约不得额外收费。 ●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一次性办结。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实行延时检验服务。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全面监督 谁检验谁留名 建责任追溯制 ●检验机构如被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交管部门处所收检验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依法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如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投诉或异议等,由质监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交管部门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体现责任的可追溯性。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电话:400-818-3481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0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