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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视同闯红灯 设置黄灯有何必要

日前有媒体报道,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笔者认为,不管标准如何明确与细化,“黄灯”就是“黄灯”,其功能绝不应该等同于红灯。黄灯既然表示警示,那么,黄灯闪烁就不能理解为禁止,毕竟“警示”与“禁止”是两个概念。而如果黄灯闪烁时车辆通过视同闯红灯,黄灯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如此,只设置红绿两种信号灯不就没争议了?

  至于说,道交法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其措辞本来就有些似是而非———实际上,红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完全可以且应该继续通行。已经“越过停止线”,如果停在路中间,反倒会影响正常通行。这道理其实很简单。

  而再进一步推敲这段法律语言,“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并没有说,没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面对黄灯,可以通行还是不准通行。那么,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不准通行”,就是“不禁止”。“红灯亮时禁止通行”,说得再明白不过,而没说黄灯亮时禁止通行。当然了,正因如此,标准才要更加明确和细化。但假如“明确和细化”之后的标准为“黄灯亮时,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黄灯”岂不就变成了“红灯”———二者没有区别,黄灯就可以取消了。然而黄灯却又是不可以取消的———不论是最早设计三色信号灯的理念,还是全世界普遍执行到今天的通行规则,都说明黄灯有存在必要。那么,黄灯就应该有自己独立的、区别于红灯的功能。

  黄灯不只具有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的功能,如果仅是这一种功能,完全可以由红灯承担,何必非要加上一个黄灯呢?黄灯的警示作用,主要是给驾驶人以足够的反应与调整时间:速度降不下来的,黄灯亮时可以过去,以避免急刹车造成后车追尾;而能不过的尽量不要通过,更不能争分夺秒抢行。黄灯刚闪时,来不及停下来的车辆“闯黄灯”,既离闯红灯闪烁还有一段时间,也不可能影响到另一侧方向车辆的通行,因为还存在路口距离、起步时间等方面因素。而黄灯如果闪烁或亮起一段时间了,车辆仍然“闯”,面临闯红灯的风险就很大了,但这个应由驾驶人自己掌握,而不宜死规定为黄灯亮时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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