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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四商用车排放标准实施在即 五大误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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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全国标准≠地方标准


       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机动车排放标注颁布后通常都会经历多年的过渡期才会正式实施,而在这个准备实施期内,由于个别地方(主要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环 境污染较为严重,节能减排的任务更重,这些地方政府通常会率先出台各自的地方标准。另外,考虑到各个地方在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方面具体情况的差异,中央 政府在出台机动车排放标准时也会对个别地方做特殊要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地方和中央标准不完全同步的情况,而这也容易造成人们对排放标准的误解。


       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但必须先报经国务院批准。例如,在环保部2009年发布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之后,为迎接2010年的世博会,上海市政府便率先公布实施了 机动车尾气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根据规定,自2009年11月起,上海市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将不得上路。


       另外,2011年12月29日环保部发布的《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第四阶 段排放限值公告中就决定分区域实施国四标准,对京沪地区提出了特别要求,规定北京市、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的、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 车率先实施国四标准,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相关车辆。


       而年初北京地区的长期雾霾天气也加速了北京市实施国五排放标准的步伐,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相当于国五标准的北京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而与这一排放标准相匹配的油品也已于2012年5月31日上市。


误区四:标准颁布≠标准正式实施


       由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机动车排放标准起步较晚),受油品质量和发动机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机动车排放标准颁布之后一般都不能立即生效实施,因此标准的颁布和实施会存在有时间差,这就造成了部分人士会把颁布日期误认为标准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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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相关部门下发机动车排放标准公告的时候一般都会标明具体的实施日期,虽然这一日期通常会因各方面原因而推迟,但在公告中都会有明确的实施时间节点。


       一般情况下,公告的下发时间即为排放标准的颁布时间,公告中公布的发动机与汽车必须在某一时间点前符合标准的要求,而这个时间点即为实施日期。通常,标准颁布与正式实施之间会有三至五年的时间差。


误区五:排放标准≠实施效果


       一项牵扯到多个部门利益关系的政策在颁布实施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很难有效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当然也不例外,排放标准的升级不可避免的将波及到车企、油企、城市管理者等多方面的利益,而这多方利益博弈则会导致实施效果与标准预期产生巨大的差距。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机动车排放标准应该全部达到国三以上(轻型汽油车要达到国四标准),但是,各地长期存在的黄标车却暴露出了排放标准实施效果的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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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所谓的“黄标车”即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多以营运客车和货车为主。


       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第一条就特别强调指出要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近年来,虽然多地政府陆续公布了限制和淘汰黄标车的措施,但黄标车依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些车辆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已经成为大气环境的一个主要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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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四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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