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高江淮在补贴工作向来自各地州运管部门负责人提出要求,不准擅自改动补贴范围和标准,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用补贴资金抵扣经营者应缴的任何款项,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目前还有15%的偏远农牧区不通客运,当地居民出行不便。且一些偏远线路运营情况不良好,居民出行受影响。交通厅为改善农牧民群众的道路出行条件,出台对偏远农牧区客运车辆发放补贴,以鼓励农村客运发展。
此次农村客运车辆补贴包括运营补贴、新购车辆补贴和更新车辆补贴。享受补贴的车辆运营线路起迄点位乡(镇)到建制村、建制村到建制村、团场到连队、连队到连队。
新购车辆补贴仅对在2011年新开通线路上投入运营的新购农村客运车辆发放,更新车辆补贴仅对200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的车辆进行更新购买的车辆发放。新购、更新车辆客位不低于6座,且符合相关规定。
公布具体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11年新开通线路车辆运营补贴标准为每车每年3000元,在2011年前投入运营的及2011年原有线路新增车辆运营补贴标准为每车每年2000元。而新购、更新车辆补贴按客位发放,每客位一次性补贴200元。
5月底,发放上半年运营补贴,即本年度上半年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每车补贴1500元、原有线路新增车辆及2011年前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每车补贴1000元。10月份开始发放下半年运营补贴及新购、更新车辆补贴,即本年度下半年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每车补贴1500元、原有线路新增车辆及2011年前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每车补贴1000元、新购和更新车辆每客位一次性补贴200元。
为了补贴能够真正惠及从业者,补贴对象为客运企业车辆由承租人经营的,补贴应由承租人承受。挂靠经营的,补贴由挂靠的的经营者享受,企业不享受挂靠车辆的补贴。企业经营或挂靠经营的,新购、更新补贴由车辆实际购买出资人享受。车辆按股份由出资人购买的,新购、更新补贴由出资人按股份享受。对于2011年变更经营者(承租人)的,由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中要明确具体发放对象。如有争议,待企业协调解决后再发放。个体经营者2011年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过户手续的,过户双方有相关利益归属的,按协议发放,如无协议,按现在经营者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