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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格和消费税调整不应捆绑

商用车之家讯:在国际油价连续下降,新一轮国内油价调整窗口即将开启之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 额提高0.12元/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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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不仅没有享受到油价下调的好处,还完全承担了消费税的提高。关键还在于,消费者不仅没有享受到油价下调的好处,还完全承担了消费税的提高。对任何一种税进行调整,至少调整的那部分,都会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 形成不同的分担。有的商品需求弹性大,即消费者替代性和选择性大,那么生产商就分担多一些;有的商品需求弹性小,那么消费者就要分担多一些。


       

       在国际油价连续下降,新一轮国内油价调整窗口即将开启之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11月29日起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其中,汽油消费税单位税 额提高0.12元/升,柴油消费税提高0.14元/升。这是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也意味着国内成品油价的“九连跌”落空。


       财政部解释,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包括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等。有关部门在时机选择上也煞费苦心,即正好油价连续下跌,对居民消费习惯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受到的压力和反对声音也相对较小。


       看起来,成品油价格和消费税是可以合二为一的,反正不管什么税,最终都要体现在价格中。何况,据说这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额与应降价金额相当,因此一涨一跌相 互抵消,于是国内油价保持不变。这相当于一纸文件,把两件事情都办了。但是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消费税调整是消费税调整,不应把两者 捆绑在一起,混为一谈。


       众所周知,现行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国家发改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变动情况来调整国内的成品油价格,调整周 期是10个工作日。首先,它的执行主体是国家发改委,与消费税显然不同。其次,这个机制是独立运作的,而且具有持续性,不应被其他因素打断。现在国际油价 下跌了,到了国内油价的调整窗口,那么它就应该进行调整,这样才符合公众的预期。


       当然,消费税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调整,但它与成品油价 格调整并行不悖。看起来是多了一道程序,但是这绝不是朝三暮四———成品油价格下调,消费税提高,相互抵消,总价还是一样———而是更有合法性,也更具说 服力。何况,消费税提高的幅度正好和成品油价格本应下降的幅度相等,也令人怀疑。之前多家市场分析机构对“九连跌”的预测为,汽柴油每升价格下调0.18 元左右,与消费税的执行幅度是有差距的。这意味着成品油价格,明地里保持不变,暗中却可能涨价了,因为它本来应该降得更多。


       关键还在于,消 费者不仅没有享受到油价下调的好处,还完全承担了消费税的提高。从名义上说,消费税是要让消费者来承担的税种———但是,哪一种税最终不反应到价格上,由 消费者来买单呢?问题是,对任何一种税进行调整,至少调整的那部分,都会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不同的分担。有的商品需求弹性大,即消费者替代性和选择 性大,那么生产商就分担多一些;有的商品需求弹性小,那么消费者就要分担多一些。考虑到我国石油产业的垄断性质,有关部门在调整消费税的时候,就有理由让 生产者承担一部分消费税的调整,而不是借着成品油价调整窗口开启之机,把消费税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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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价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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