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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2015年补贴标准 进一步加强新能源车推广

商用车之家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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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力度

 

      (一)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领域。2015年-2016年,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其他城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级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公共服务领域。继续在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同时,扩大在物流、环卫、机场、公安巡逻、企业通勤、旅游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规模。新能源汽车与现有运营车辆享受同等待遇,进入营运领域,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纯电动物流车进入。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三)明确2015年补贴标准。对购置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20万元;6米-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可按补贴标准上限执行);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每辆补贴10万元,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1.8万元、轴距大于2.45米每辆2.4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模式下续驶里程大于50公里)每辆补贴1.4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的40%给予补贴;对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具体为每千瓦800元-1200元。

 

      (四)扩大补贴范围。省级财政资金对车辆购置、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范围由目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扩大到全省范围。

 

      (五)延长补贴期限。2016年-2020年省财政继续对新能源汽车购车和充电实施建设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在2015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作适当调整。

 

      (六)奖励产品研发。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进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省财政给予50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各市落实补贴资金。各市对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省级补贴的1.5倍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建设按照省级补贴同比例进行补贴。

 

       省财政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充电设施建设、新产品研发补贴的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

 

      (八)积极争取国家对纯电动公交车的运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落实国家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政策,对纯电动公交车按照燃油车辆类型争取国家燃油补贴。

 

三、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九)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充电设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确保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且安全可靠。各市根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所有新改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各市交通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参与充电基础实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推进落实和以奖代补工作。省电力公司等有实力的单位积极构建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快速充电网络,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并做好运营服务。

 

      (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停车场时,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十一)简化充电设施建设立项及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安全第一、便捷高效、减少审批的原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以及环评、安评办法,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十二)制定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城市零碎土地、有电动汽车使用需求的厂区、机关院落等公共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对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同意设定他项权利的,可根据协议约定设定他项权利。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在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进行建设。对电动公交客车、公益性纯电动出租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明确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价格。省电力公司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网络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研究并适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的原则,具体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督管理

 

      (十四)强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管理。加强对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车辆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需确保购车单位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能力,同时能够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省科技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数据采集技术规范,各市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掌握车辆、充电设施运行情况,有关数据可在全省范围互联互通。

 

      (十五)对新能源汽车实行独立分类注册登记。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

 

      (十六)制定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而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

 

      (十七)加强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

 

      (十八)强化对各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考核。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考核的要求,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完成情况、运行情况、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地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成绩突出、充电设施建设较好的城市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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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 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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