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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车国六排放标准意见征求 或2020年实施

商用车之家讯: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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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小编从环境保护部官网了解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组织研究起草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并于5月12日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希望各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年6月13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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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标准中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类、M2类和 N1 类汽车。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汽车。)


       与现有国五标准相比,有何不同?


       变更了Ⅰ型试验测循环,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车排放颗粒数量测量要求;


      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RDE)试验定为Ⅱ型试验;


      加严了Ⅵ型试验项目和限值; 


      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修订了获取汽车载诊断系统和维护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相关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油过程污染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汽车的试验要求。 


       本标准部分修改采用欧盟(EC) NO715/2007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法规》和( EC)NO 692/2008法规《对(EC)No 715/2007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以及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ECER83-06(2011)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关于世界协调的轻型车测试程序(WLTP)全球技术法规》及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与欧盟法规相比,本标准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GB 18352.5-2013的要求;


— 对Ⅰ型试验的测程序进行了修改,采用轻车型试验的测程序WLTP;


— Ⅱ型试验改为RDE试验,原Ⅱ型试验按照GB18285和GB3847执行;


— 对原 Ⅳ型试验进行了修改;


— Ⅵ型试验增加对柴油车以及NOx的控制要求;


— 增加了对油过程污染物Ⅶ型试验要求;


— 加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器载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比例的试验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新增催化转器、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和油过程污染物的检查要求;


— 增加了确认性检查;


— 修改了OBD的技术要求


—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OBD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CR Title13法规中Section 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及以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修改采用了OBDⅡ相关技术要求;


—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改采用蒸发试验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即可根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标准要求。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 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测试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N1 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检验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测试质量不超过2840kg的M1、M2、N1和N2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的规定获得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汽车。


       自2019年1月1日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型式检验按本标准要求进行。2019年1月1日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a限值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b限值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提前实施本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可符合6a或6b限值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本标准6b阶段的地区,RDE要求可按照6a阶段或6b阶段相应规定执行。


       对按本标准获得型式检验的轻型汽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型式检验通过之日起执行。


       对按本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其在用符合性检查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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