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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 半挂重型货车须装卫星定位装置

商用车之家讯: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共6章42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了更高要求和约束。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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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7月3日从宁波市运管局了解到,7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4年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共6章42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有了更高要求和约束。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明确道路运输企业的监控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为出台背景,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即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办法》再次强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是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对于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办法》都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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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用车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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