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客车 » 新能源 » 正文

2015年中央及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大全

——欢迎到访! 专业商用车网络媒体 为您服务



(13)襄阳市

 

       根据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襄政办发〔2014〕68号),襄阳市2015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63556826928534265841655.png


(14)长株潭地区

 

       长沙市: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4〕31号),按照国家与地方1:1配套的规定,长沙市财政负担地方(省、市)配套金额的70%,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

 

       株洲市:根据《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株洲市级负担补贴金额的70%,省级负担30%,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市本级公务车补贴标准为按照国家标准由市本级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五县市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公交大巴,可参照省补贴政策由各县市进行补贴。

 

(15)广州市

 

       根据2014年11月28日《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14〕64号)地方财政对车辆购置予以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2013年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广州市2015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标准如下:


63556826930184659953924.png


(16)深圳市

 

       同广州市。

 

(17)广东省城市群

 

       惠州市:根据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对车辆购置实施补助,在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20l3年补助标准l:l比例配套(不退坡)的前提下,除省补助外,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负担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仲恺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

 

       佛山市:根据《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1:1配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63556826932217869415066.png


63556826935436614029885.png


(18)海口市

 

       根据2014年6月20日发布的《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公告》,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19)重庆市

 

       根据2014年11月21日印发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3―2015年)》, 对认定的3000辆新能源汽车,重庆市级财政给予新能源客车补贴16万元/辆,其他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总计2.67亿元。

 

(20)西安市

 

       根据2014年9月18日印发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1)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

 

       杭州:根据《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具体标准是:1.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公交)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萧山、余杭及五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投入的补助,由属地财政负责配套补助。

 

       金华: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发布的《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实施方案》,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型目录和补助标准如下:


63556826937541111058452.png


       绍兴: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印发的《绍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14〕100号),绍兴市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力度,对公交企业新购使用的新能源公交车,由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22)福建省城市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2015年省、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配套补助。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在福州、漳州、泉州市辖区上牌的,配套资金由设区市承担40%;在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上牌的,配套补助资金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承担30%,厦门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落实。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网友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