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3〕58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发展,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统一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调整高速公路客车通行费标准
对客车一类车(7座及以下)车辆通行费标准统一调整为0.45元/车公里。其他类型的客车仍维持原定收费标准。
二、 统一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合法装载车辆10吨至40吨部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收取,40吨以上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计费。超限运输车辆按原倍率执收。
三、本次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从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车辆通行费调整的有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下达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接受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7日